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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法官:

 我是不太写公开信的,即使写,对象一般都级别很高。我也几乎没有因为个案写过公开信。但这次破个例。之所以写这个公开信,第一是我代理的姚杰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件本身是明显错案,我已经启动了对原法官的控告程序。第二是你的态度,在我连一句话都没有说完的情况下,你就把电话挂掉,并且不容我任何的解释和申辩,我不太相信这样的态度可以处理好案件。无法通过电话的方式沟通,我只好通过公开信的方式。

关于案件实体问题,我会写好文件,依约与您面谈。如今我只想谈谈最基本的程序:“开庭审理”。电话中,我已经告诉你我要求开庭审理,您的答复是:“是否开庭不是由我们决定的,是法院决定的”。你的强势和无理,让我似乎已经能够看到了案件结果。当然,此案如果不翻案,我可能会长期在温州呆着,帮助姚杰继续代理申诉,我们的见面机会会很多。

我严重的怀疑,新的《刑事诉讼法》,你没有认真学习。你说:是否开庭是由法院决定的。这基本是老刑事诉讼法的理念。事实上,新的刑诉法之理念是以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的。并且,法定的情况下,是必须开庭的。法定条件下,是否开庭,不是由法院决定的,是由法律决定的,法院此时并没有自由裁量权,法院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司法权。酌定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决定是否开庭。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我认为: 我无需向你解释什么是“应当”。这是法律学科里的ABC

本案,当事人在上诉材料中,已经非常清晰的告诉你,他对基本事实都是不认可的。并且,我已经告诉你:我要提交重要证据!该证据足以推翻一审所有判决。这种情况,如果不经过法庭质证,你可以把案子审理清楚?我不太相信。

所以,我敦请温州中院,开庭审理本案,本案不仅仅关系到姚杰的个人命运,还关系到金融系统的管理秩序。事实上,原来的一审判决足以颠覆整个金融行业的基本秩序,如果继续维持原判,我认为:你个人,以及温州中院,都无法承担其严重后果。我会积极的向你们提交证据和说明理由。慎重为是。

       

                                   北京新桥律师事务所:张凯律师

 

                                         201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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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

张凯

136篇文章 7年前更新

热爱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的律师。信仰上帝,喜欢自由。一生走窄路,永远站在弱者一边,哪怕他不正义。 email: lawyerkai@gmail.com msn: lawyerkai@hotmail.com 推特:lawyer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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