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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陈晓凤近亲属的委托,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凯律师为陈晓凤近亲属提供法律服务,基于现有可知情况,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该案不应该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而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理由如此下:

1、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根据现有报道来看,当时李启铭的车速非常的快,有人描述超过50公里每小时。而在该生活区的标准时5公里每小时(门口有标识)。如果其远远的超过了法定速度,其行为就不能理解为过失行为。这就是一种故意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李启铭醉酒驾车,并且还在生活区将车速开的如此之快,显然对于撞人属于放任状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3、2009年9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天分别对这两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指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4、发生地点属于校园内的生活区,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二、应当查明肇事车辆事发时候的车速

根据保定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速度鉴定书中标明:“事故现场未发现明显刹车痕,无法计算车速”。但是当时道路上有摄像头,学校也表明了通过回放摄像头可以看到了事情经过。通过摄像头就可以得知当时车速。而当时的车速度对于定罪量刑都是非常关键的考量因素。应当立刻查明车速。

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凯

电话1391190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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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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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爱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的律师。信仰上帝,喜欢自由。一生走窄路,永远站在弱者一边,哪怕他不正义。 email: lawyerkai@gmail.com msn: lawyerkai@hotmail.com 推特:lawyer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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