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王宇家属委托,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凯律师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王宇担当一审辩护人,根据相关法律和事实,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该案审判中,多处程序严重违法,辩护人所提交的所有回避申请,均被无理由驳回,提交的所有证人出庭要求均被无理由驳回,提出的所有鉴定要求,均被无理由驳回。具体程序违法如下
一、 该案多处程序违法,具体表现如下
1、 该案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
1)本案因被社会关注,在一审开庭时,有几十个律师及公众人员前往旁听,但是却被拒之门外,当我向法官要求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实现公开审判之要求时,法官告知:旁听已经安排满人,无地方继续安排。开庭后我们看到,可容纳60人的法庭,仅仅有16位旁听人员,大量前往欲旁听公众只能在法院外面抗议。
2)、开庭后,律师要求本案证人出庭,但法官告知:合议庭已经合议,证人不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证人是否出庭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本案合议庭居然可以做出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决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开庭时,我即要求法官公开基本情况,但是法官仅仅告知名字和职务,拒绝告知其他任何情况。
2、违背司法独立原则
1)庭审中,王宇要求得到以一份案卷。审判长回复:这个我需要请示一下上级。本律师当庭提出抗议:质疑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连得到一份笔录都需要请示上级,法官如何可以独立审理,并做出出于法律及良心的判决呢?
2)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王彧,在2009年7月16日在天津《每日新报》发表文章:<庭审欲“翻供”笔录成“实证”>,该文中王彧系通讯员。该文章大量使用有罪推定的语言,对尚未结案的事实给予认定,并对公众明显起到了诱导作用。并且,该法官没有自行回避,违背法官基本职业伦理和道德。
3)本案法官身份本身缺乏独立性,其实质是铁路企业的职工,由企业职工审理王宇与法官同事的纠纷,无法做到公正性,而王宇一直称自己挨打,并对铁路职工投诉,北京铁路局是最后的责任主体,而本案法官又受北京铁路局管理。无法在身份上独立,当然无法在审判中独立。
3、违法侦查,越权鉴定
该案中,我们看到指控王宇犯罪事实的证据仅仅是询问笔录,而询问笔录中大量疑点。1)所有的证据都没有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该笔录的真实性根本没有办法得到核实。2)2008年5月14日关于郭军的笔录中,郭军的签字与2008年5月4日对郭维明的笔录中书记员王立的笔记极其相似。本律师认为该笔录涉嫌伪造,当庭提出笔迹同一鉴定。但至今没有得到回复。3)询问王宇的笔录在深夜进行,有酷刑和诱供之嫌疑,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却未被合法支持。
3、 事实指控缺乏逻辑论证
由法大鉴定所出示的本案关于重伤的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听力障碍与2008年5月4日所受外伤之间纯在时间上的关联性,但尚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外伤形成机制”该鉴定事实上已经表明了王宇的行为与张格非的伤情无因果关系。
鉴于以上事实理由,请求法院以王宇无罪,立即释放王宇
辩护人: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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