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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杨矿生,重庆打黑案中文强的辩护律师,据其博客上介绍:“杨矿生系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优秀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第七届中国时代十大卓越人物”“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因该信息属其博客上内容,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如该信息真实:特提醒读者,杨矿生不能代表北京律师的整体水平)。文中的黑体字均系杨矿生律师在南方人物周刊中原始言论

重庆打黑,随着文强的魂归西天即将落下帷幕。这一幕令人拍手叫好的反腐反黑剧的背后,有人欢喜有人愁。剧情的起伏,总是那么牵动人心弦,而那些角色们对这一场好剧又有什么回味和思考呢?

最感兴趣的,还是关于自己的同行们在重庆打黑中的表现。之于李庄,我们未能有幸听到他的声音了。而关于为文强辩护的杨矿生大律师,我还是对其访谈和文章甚感兴趣。

       文强终而未免一死,哪怕他聘请了杨矿生这位“优秀”律师。当然,这样的结果,我无意怪责在律师身上,这红尘中的罪与罚,天生包含太多的纠结与无奈,律师当然无力成为救赎的羔羊,太多时候,也只能望而生叹,爱莫能助。 
     然而,不知道是在下才疏学浅,没有好好领会法律精神所在,还是杨大律师担心外人不晓人情法理,把法律理念释义得如此浅薄通俗。尤其是看过《南方人物周刊》对杨大律师的访谈纪实之后,觉得骨子里抽阴风,阵阵寒意直抒胸怀。

鄙人不才,斗胆撰文,公开在个人博客列举在下向杨律师的学习心得。诸位网友,还望帮在下转告杨律师,如有差错,还请他百忙之中不吝赐教才是。

     
  一、向司法局请示,律师多了一项义务
 

“给文强当律师,我向司法局请示后得到了支持,但促使我下决心的是文强的大姐,她已是60多岁的退休老人了,还千里迢迢到北京请律师。”杨律师不但人性丰厚,而且还很守“规矩”,无论是取证还是向当事人告知回答询问之技巧,我认为都是一个律师的义务,杨律师都没有履行。而偏偏却多了一项义务:向司法局请示。该义务我实在找不到法律依据,一个律师接案子还要请示?杨律师是不是代理案子,原来不是听法律的,而是听司法局的,看来司法局比法律的面子大。

据说,在打黑案辩护中,杨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都是小心翼翼,生怕说错了话。 

律师的价值在于其相对的独立性,其地位与检察官有本身是对抗关系。检察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司法局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他们都代表国家公权力。在刑辩中,法律设置律师的核心价值就是对公权力的遏制和对私权利的保护。而杨律师连接案都要向司法局请示,如此还如何保证身份的独立性呢?在针锋相对的关系中,不知杨律师是如何夹缝生存的,我实在怀疑其以后的诉讼活动还有自主性吗?律师的天然伦理是:只服从于法律,仅对当事人负责。怎么杨律师在法律之外还多了一个行政汇报职能?

还请前辈您传授一二,也好让晚生日后先进先进,也做一个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先进人物。

二、调查取证权,居然被放弃了

不经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毛主席他老人家这么教育我们。其实,也就是为了让我依事实说话而已。可是,大律师都放弃了调查取证,不知其辩护的时候有没有感觉到底气不足?说到此,我不得不可怜文强60岁退休了的大姐,不知道她会不会觉得杨大律师辩护不充分呢?放弃取证调查的时候,杨律师是不是把千里迢迢赶往京城请您出山的文强大姐抛到脑后了?“文强大姐的态度是:文强犯罪了,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但是希望用你的专业知识为他辩护——哪些是他应承担的责任,哪些是他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她没提任何不合理的要求。”,杨律师,当事人的家属的要求您都做到了吗?

刑事辩护律师一项重要的权利就是调查取证权,拥有该权才可能与公安的侦查权相互制衡。这也是律师少有的专有权利之一。诚如手术有风险,医生的职业就天然需要承受这种风险一样,除非你不做医生。我以自己单纯的想法来看:这种风险的担当是一个负责刑辩律师天然的使命。然而,您这么有勇气的就放弃了如此重要的权利。“关于调查取证问题,我们放弃了。为了防范风险,我觉得对于证人证言尽量不要调查取证,有异议就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做刑辩的律师多半知道,庭审中证人出庭非常困难。放弃调查取证权,寄希望于在我国出庭率不足百分之十的证人出庭的奇迹中,用小概率对抗大现实,以卵击石将自己置之死地而后生,实为奇迹。

三、只告诉他们实话实说

关于会见中的风险防范,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不得引导嫌疑人和被告人故意作出虚假的供述。嫌疑人会经常问律师:“这个情况我该怎么说?”律师绝对不能告诉他们“应当怎么说,或者不应当怎么说”,而只能告诉他们实话实说。”

原来刑事辩护与当事人的会见简单到只告诉他实话实说。实话实说当然不错,不得引诱做虚假供述更没问题。只是,做刑事辩护的律师大多知道,一个没有任何被询问经验的人在看守所里,面对公安,他内心的对权力的恐惧、头脑缺少理智冷静,根本无法与公安抗衡,多少冤假错案就是因为在询问过程中被套进去的,直到审判时才大呼上当。应该说:如何诚实的回答公安的问题,充满了技巧和知识含量。而此时,您给出的方是“绝对不能告诉他们”。从这样的表达来看,您当然知道应该如何对答,可惜的是您却就是不会告诉当事人。

四,总结:

斗胆总结一下杨律师的辩护真经:“无会见(见了不说还不如不见)、不取证、没抗辩(连接案都要请示,哪里有抗辩精神)

杨律师,从您身上,在下找到了不能成为“优秀律师”的原因了。原来全国的优秀律师都是这样做案子,您的全篇经验之谈都是:风险、谨慎、讲政治......。这些熟悉的字眼,让我感到了强烈的堕落感,文强死了,在讲政治的重庆,碰到了您这位讲政治的律师,真不知是他的不幸还是法治的悲哀。

以后的律师生涯中,不知是否可借您的经验来用,还请您多多指教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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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

张凯

136篇文章 7年前更新

热爱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的律师。信仰上帝,喜欢自由。一生走窄路,永远站在弱者一边,哪怕他不正义。 email: lawyerkai@gmail.com msn: lawyerkai@hotmail.com 推特:lawyer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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