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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言似乎是知识分子的通识,近些天,碰巧多个人问我为什么不出书。引的我想写些文字,当今时代文字垃圾爆炸,实际也没必要多我一本。然而,我还是愿意写些文字,不为传世,只求记录。我称之为律师笔记。

     很多外人对律师的职业充满好奇,而作为一个身处其中的职业者,从法律的学习到如今也有十多年的经历,依然没有摆脱法律的好奇,而这此好奇,有如恋爱一般让我们常常在爱的伤痛之后还可以欣然面对。这就是法律的魅力,虽然法治距离我们这个古老的民族常常显得水土不服,虽然我们的司法在现实中常常显得像个任人玩弄的风尘女子,而不幸的是,偏偏有些法律人真的和她谈起了恋爱,并且爱的一塌糊涂。在爱与伤害中苦苦寻觅而无法得到救赎。这或许恰恰是当今真正法律人的命定,在理想与现实的巨大鸿沟中挣扎、反叛、苦苦寻求。

       一  法与传统

      整体上来说:中国人对法律的理解是模糊的,就像中国人对正义的理解一样。西方社会政治学的核心思考就是什么是正义,法学家核心思考就是什么是法律。这种极具思辨的思考和逻辑的衍生,在中国传统文化里极其陌生。中国传统的思考更多的是做一个什么样的人。于是我们常常用应该做一个什么样人来解释法律,解释正义。当我们遇到超越了我们自我定义的人标准的时候的,每个人都会成为审判官谈法律、成为正人君子谈正义。而此时的法律与正义实际就是简单的生活经验 ,比如杀人偿命、比如父债子还。而这种经验很多与现代法治精神是背道的。这种张力导致中国人对法律更加的无所适从,所以只能把其当作工具来使用。而法律工具论在有深厚神学背景的西方社会看来有似异端。自然法的传承让西方法律有了属天的价值,这种价值是西方社会可以信仰法律的基础。

      二、法与情

      中国传统是法不容情,而中国司法一方面是法可纵情,另一方面又法中无情。第一个情是指人情,第二个情是指悲天悯人的情感。当有人情时,法不法。没有人情时,人不人。很多判决极其冷酷,法官变得毫无人味。丝毫缺乏常识的判断和对人的建造。很多的判决终而是在摧毁一个人而不是建造一个人。法院一方面变为了缺乏宽恕与谅解的地方,另一方面又成为人情贩卖的场所。法院在滥情与无情中徘徊。中国传统中希望法官是完全无情的,如铁面无私、六亲不认。而西方人用回避制度就解决了这个人性的缺陷,又用陪审团制度解决了“常识”和法律中“情感”的需要。在陪审团制度下,法律回归了常识并赋予了感情,又避免了人情的干扰。耶稣把法律的核心价值解释为爱。爱人和爱上帝。这就是法律的情感。而法利赛人却要拿没有爱的法律来致死耶稣,字句让人死,经意让人活。我们的法官远远没有成熟到用法律的精神来解析法律,而仅仅在粗糙的三段论中,谋求逻辑的吻合。(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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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

张凯

136篇文章 7年前更新

热爱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的律师。信仰上帝,喜欢自由。一生走窄路,永远站在弱者一边,哪怕他不正义。 email: lawyerkai@gmail.com msn: lawyerkai@hotmail.com 推特:lawyer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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