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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中院判处了一起伤害案件,被告李小刚刚满十八岁,被指控为故意杀人,一审死刑缓期两年。情节实际很简单,李小刚表弟被打,打电话给李小刚求救,李小刚叫了几个朋友去帮忙,结果打斗中一个受害人头部受损而死亡。

      这个看起来简单的案件,仔细研读,却可以读出众多司法困境。

       

      “大义灭亲、送子归案却得不到认可,法官应该体谅我做父母的感受。”李小刚父亲如是说。

      事发后,李小刚父母知道了此事,立刻带孩子去投案自首,并且福州多家报纸刊登自首之事。然后,一审法院却最终没有认定自首,理由是:“不能如实供述其持械击打被害人头部的重要事实情节”。

      在我们古代强调“亲亲相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通俗的说:儿子犯了罪,父亲应该为他隐瞒,父亲犯了罪,儿子要为他隐瞒。古人认为亲情更重要于真相,重要于惩罚。如果亲人彼此揭发,直接破坏了社会最基础的亲情关系,他们的信任一旦破坏,社会的整体信任将会受到伤害。大义灭亲的结果最后是伤害了大义,就是亲人之间的“义”。文革的惨痛,就是将亲情的最后信任破坏,夫妻、父子彼此的揭发,最后,每个人都不安全。李小刚父亲带儿子去自首,是出于对司法的绝对信任。这种信任甚至超越了本应当相藏相隐的亲情。法院判决应当超乎寻常的珍惜和保护这种信任。如果这种对司法的绝对信任都受到伤害,那么法院传达的是“既无情也无义”的人性品格。

    况且, 受害人是经鉴定头部受损而死亡的,法官仅仅因为没有交代打头部就不认定自首,显然不合情理。李小刚在看守所中坚定的和我说他确实没有打头部,李小刚父亲告诉我:

    1、 警察说:你不能说没有打头部,只能说当时打的哪里记不起来了

    2、法官说:如果你说没有打头部,就不能认定你投案自首(前律师告知)

    3、结果在法院承认打头部后,判了死缓,不认定自首

     无论是法院还是侦查机关,都让本来应当寻求真相的审判,进入一种司法逻辑怪圈。诚如以前有些公安询问嫌疑人时说:“你没犯罪带你来这里干什么?”这种逻辑怪圈变得无从解释。

     李小刚父亲带儿子去自首,没有认定。他甚至愿意倾其所有,向受害人赔偿,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也求得量刑的宽容。然而,第一次的信任受到伤害后,他还会坚持第二次的信任吗?

    该案目前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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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

张凯

136篇文章 7年前更新

热爱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的律师。信仰上帝,喜欢自由。一生走窄路,永远站在弱者一边,哪怕他不正义。 email: lawyerkai@gmail.com msn: lawyerkai@hotmail.com 推特:lawyer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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