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向被告人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七十八、将第一百七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评:删去上面标出的“经审判人员许可”。因为审判人员主持审判,是开庭的应有之意,此处强调,不妥。
七十九、将第一百七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评:不受之前加上“可以”二字。
八十、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月。”
评:删除分号之后的部分: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月。”因为前面已经将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排除出了简易程序。
八十一、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评:改“下列”为“受理的”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评:被告人后加上“及其辩护人”,异议后加“的”字。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评:删除此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评:此款删除。
本款还可有另一种修订思路:如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仅就量刑、适用法律有异议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
八十二、将第一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八十三、将第一百八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评:现实中,重审制度已经名存实亡,劳民伤财,特别是一审由审委会作出判决的案件,发回还是原审委会作决定,基本流于形式,所以本条应当排除发回重审制度,建议修改如下:“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或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八十四、将第一百九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至迟不得超过二个月。有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评:本条宜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不开庭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至迟不得超过二个月。有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八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评:此款应把死刑案件作为三审终审的试点,作一制度创新。
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期或死刑案件,应当作出终审判决。
八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八十七、将第二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评:此款后面加上:“判决书及执行地点通知书,应告知被告人及其亲友。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评:此处应加一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允许被执行人与其亲友不低于二次的会见。
八十八、将第二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评:将此款的“可以”改为“应当”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评:此款删除。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八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二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九十、将第二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九十一、将第二百一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九十二、将第二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评:此处应明确什么是政治权利,列举出来。“有关群众”改为“公众”。
九十三、将第二百二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九十四、增加一编,作为第五编:“特别程序”。
九十五、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一章:
“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评:加一句:“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本机构的律师或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评:何谓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后面加上“辩护律师”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评:此款似有惩罚异议的味道。有异议说明附条件起诉都认为不构成,异议反道加重了惩罚,立法方向有问题。
“第二百六十八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
“第二百六十九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进行了解。
“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七十三条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九十六、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二章: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五条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六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评:将本款的宽字改为:“轻”字。
九十七、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三章: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评:此款把无罪推定原则毁了。对应的必须增加缺席审判程序。
荐:对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七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评:是否通知,通知范围,如何通知,如何公告都是问题:此款改为:“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并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能认定是违法所得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评:此诉是什么诉讼,民事?刑事?行政?加上一款:“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作出裁定,予以返还。
“第二百八十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
九十八、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四章:
“第四章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一条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
评:此条宜改为: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裁定,可以决定强制医疗,对于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利害关系人可以上诉。
“第二百八十二条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评: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申请人可以聘请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诉讼,对于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评: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被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可以上诉,法院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十九、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引用的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及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参与讨论的律师有:李金星、王成、张立恒、吴远树、张凯、付丛、庄道鹤、郭莲辉、王军、李静林、李春富、冯正慧、江天勇、李方平、李和平。
[雨林木风2]被告人及其亲友等,待定。
[雨林木风3]此告知义务应删除,或者要求对等的司法机关在每个阶段结束时主动将信息告知辩护人,或者要求司法机关主动将信息告知辩护人。待定。
[雨林木风4]李和平:是否有权指派存在争议,应指派本机构律师,王:应由国家财政购买,价格和市场价差不多。张凯:建议在二三条款加应当指派。
[雨林木风5]李金星建议删掉,或改为权利。李和平:这个是个核心问题,应重点研究。王:这四个字删掉。
[雨林木风6]应改为证据。
[雨林木风7]李和平:删掉
[雨林木风8]“可以”改为“有权”
[雨林木风9]李金星:应增加“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相关情况”。
[雨林木风10]应改为有权,
[雨林木风11]细化许可的条件,应具体到哪些辩护人不被许可。
[雨林木风12]羁押场所必须予以转递。不转递的责任应该细化。应将通信扩大到通话、视频等快捷的方式。
[雨林木风13]两种意见:1、应该立即安排。2、至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雨林木风14]要防止什么犯罪都可以归在里面。要设置更明确的标准,并设置复议程序。
[雨林木风15]应该细化,
[雨林木风16]不知所云,其实是设置公安事前批准的程序。此条应当删除!
[雨林木风17]此条限制了监视居住的人的权利,应该删除。
[雨林木风18]应改为:所有案件材料
[雨林木风19]应全面移送
[雨林木风20]改为有权
[雨林木风21]应当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布全部材料。辩护人提出申请的,检察院、法院应当必须调取。
[雨林木风22]任何人
[雨林木风23]删除
[雨林木风24]王:应改为包括但不限于;张:证据具有法定性,这样列举是对的。
[雨林木风26]证据必须合法取得。
[雨林木风27]明确规定律师没有举证有罪的义务
[雨林木风28]自证其罪
[雨林木风29]删掉
[雨林木风31]张立恒:供述应改为陈述。
[雨林木风32]提高了证明责任。
[雨林木风33]张立恒:建议改成酷刑
[雨林木风34]增加诱骗、恐吓
[雨林木风35]李和平:被排除的证据也应当移送法院
[雨林木风36]改为:要求,并将纠正要求告知被非法收集证据的人。
[雨林木风37]王成: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法庭应当启动法庭调查程序。
[雨林木风38]张立恒: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未出庭的证言,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异议的,此证言予以排除。
[雨林木风39]王成:把这几个罪名拿掉。
[雨林木风42]李和平:改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应当取保候审。
[雨林木风43]增加条款
[雨林木风44]李和平:改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应当取保候审。
[雨林木风45]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雨林木风46]如何界定特定
[雨林木风47]辩护人除外
[雨林木风48]最多不超过
[雨林木风49]及其产生的孳息
[雨林木风50]当事人自行选定,
[雨林木风51]将监视居住的地点通知家属。
[雨林木风52]删除。
[雨林木风53]应依法执行
[雨林木风54]删除
[雨林木风55]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雨林木风56]十二
[雨林木风57]删除
[雨林木风58]张立恒:应保持条文,王成:应删除提出意见和建议。应该为对侦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雨林木风59]王成: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