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请对裴日红等故意伤害案涉嫌刑讯逼供警察
立案调查请求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
我们是办理裴日红等故意伤害及关联案件的律师,我们通过裴日红等故意伤害案件的审理等途径了解到如下基本情况:
1、杨在新律师在黄焕海死亡一案中是杨炳棋的辩护律师,目前杨在新律师被以“辩护人妨碍作证罪”批准逮捕,其理由之一是:诱导和唆使杨炳棋翻供。
2、在裴日红等故意伤害一案的五位被告人中,其中四位被告人在庭审期间均表明:海城区公安局对其审讯时,进行过严重的刑讯逼供,几位被告人描述刑讯逼供情节、手段、工具基本一致。 他们均受到吊打、捆绑、电击等酷刑折磨。
3、被告人杨炳棋在开庭时,清晰的表明:杨在新律师并没有唆使他翻供,而海城区公安局办案警察却对他进行过严重的刑讯逼供。
4、四被告人在与其辩护人会见中均表明:其受过严重的刑讯逼供,向辩护人描述了刑讯逼供的具体情节。
5、律师会见唯一认罪的被告裴金德时,有警察违法陪同会见,变为了“哑巴”会见。法庭上表现异常,不仅无故解聘律师,表情木讷、恐惧、迟钝。法庭多次不得已以其身体不适而休庭。此表现,我们有理由相信其精神和身体受过胁迫和酷刑折磨。
6、各位被告口供变换多次,而该变换具有一致性,所谓犯罪时间、地点、方式甚至参与人员等犯罪要素均表现出异常的统一性。并且在不同时间、地点做的笔录存在大量拷贝现象。开庭时,公诉人同样认可警察的笔录存在拷贝现象。此情况只能表明:公安机关存在严重的指供、诱供和刑讯逼供情况。
鉴于以上线索,我们有理由提出如下认识及请求:
一、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当督请下级检察院对杨在新律师做出不起诉决定,立刻释放杨在新律师。
二、我们认为以上线索已经构成海城区公局警察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的初步证据,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当对此事件以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南方周末》7月28日报道:该案北海市政法委干预此案处理。因此,由北海市检察院对刑讯逼供立案调查已经不合适。故,特别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准请。
此致: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
请求人:
杨在新辩护律师 张凯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署人:
湖南省岳林律师事务所 杨金柱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王兴律师
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 陈光武律师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 朱明勇律师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 杨学林律师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 覃永沛律师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泽律师
山东省成思律师事务所 李金星律师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 徐天明律师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 曾维昶律师
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 房立刚律师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张颖律师
抄送:最高检察院 广西自治区人大 广西自治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