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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演讲稿

     

 

      北海案,我更多的是一个观察者 ,因为我代理的杨在新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所以我就一直陪伴着北海律师团,做为观察者,我愿意更理性、冷静的思考。给我的题目是法治国家与法律人的责任。

        法律人的责任是个如此难以表述的命题,因为我们终而发现,谈论责任、良心、道德这样的命题常常已经假设了一个我们是负责人的这样的前提。这样的前提会让我们有一种天然的道德优越感,这种优越感常常让我们以道德者自居,而沾沾自喜,自以为义。从而陷入了不道德的指控。最大的不道德往往就是不承认自己的不道德。

        另一方面,如果避而不谈,又会进入道德虚无主义,后现代的解构主义,让我们发现,什么都是不可靠的。什么都可以质疑,以致虚无。

          我们发现:当下的中国,就真正的进入了这样的两难的境地, 谈和谐的往往最不和谐,谈维稳的往往不最不稳定,谈八荣八耻的往往没有廉耻。 官方大谈和谐、稳定、道德。而这些价值已经完全的不被人们信任,人们用草泥马来对付和谐,用稳腚来嘲笑稳定。我们似乎无法寻找到恒定的价值,同时,我们又在价值的虚无中感到不安。

    如何在二者的摆动中寻找到答案,正是我们今天几乎所有人面临的困惑,它不仅仅是某个社会问题,某个学科的问题,它似乎已经成为影响到我们生命质量的哲学难题。然而,答案似乎已经越来越清晰。对于个人,此难题我们只能在信仰中寻求答案,对于社会,我们只能用“法治”来寻找出路。这点似乎已经形成共识。因为法治不单单因为它的稳定性、可预见性让我们容易找到依据。更因为,法治天然的蕴含着一些古老的智慧,让这些古老的智慧变得清晰明确。正如美国独立宣言所说:我们认为有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那就是每个人在造物主那里获得了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就是一个古老的智慧,法治就是一个发现智慧、阐述常识的过程。

   今天我们的主题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一个词汇“法治国家”。然而,法治国家到底意味着什么?难道仅仅意味着我们有一套完整的行为规范,并且这套行为规范普遍的被服从?如果用马克思或其他实证主义法学观来看。似乎是这样。然而,这样的法治国家似乎并不难实现,即使是二战结束之后,人们开始审判战犯的时候,那些刽子手都会为自己辩护:说我们是依照自己国家的法律来做事的。即使是把耶稣放在了十字架上,把苏格拉底处死,似乎都遵循当时的一些规则。所以什么是法治国家,是一个难题。那么,我愿意给大家分享,我认为的法治社会。

       在我决定参与北海案之后,那天我在广州白云机场,凌晨两点,我在等待晚点的飞机,我写了这么一段微博,后来这条微博被大量转载,也被和谐掉了。我是这样写的:“如果我们这一代人的努力哪怕舍生取义,可以换来中国法治的新生。有一天,我的孩子站在广场上、草地间,自由的聊聊创世纪、说说泰戈尔,而不是膜拜这个世界的权力,让他们感到光荣的是他们拥有诚实、勇敢的品格,而不是财富的丰盈。那,我愿意。”

       这就是我心中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不仅仅包含着一整套的行为规范的模式,而是:法治的精神已经内化为国民生命中品格。它变为一种思考模式、一种生活态度、一种生活习惯,法治中包含的爱与公义的价值诉求已经内化为国民天然的渴望。

      然而,我们距离这样的社会还很遥远,甚至比马丁路德金在他那个时候开始有一个梦想还要遥远。

      近些年,我一直在思考,为什么法治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显得有点水土不服。很多法治的种子当移植到我们这片土地的时候,长出来的是奇花异葩。对未来有怎样的憧憬,就当对历史有怎样的回顾。

     我们如此清晰的看到,事实上,我们并不缺乏法律的历史,比如我们几乎是世界上最早有成文法的国家之一,几千年前,我们就有了《法经》这样的成文法,我们的法律也一直在恪守着一些基本原则,虽然,我们也不停的接受异质文化的冲击、融合、改变。然而,我们所恪守的一些原则似乎一直没有改变。然而,这些原则,似乎都与现代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显得格格不入。比如西方法治的人人平等原则,我们这里却是刑不上大夫。这种法治传统的打破直到19世纪上半夜,西方列强的强势挺入,不仅仅割地赔款,同时带来的是一种全新的价值,这种价值于一以往的价值似乎完全不同,这是一种全新的视角、全新的生活方式,于是,我们几乎在用上百年的时间,直到今天,我们去理解、接受这种价值、这种观念。我们如此清晰的看到,意大利人学习法国民法典,希腊人以德国民法典做为蓝本。这种学习和法律的移植几乎是纯粹技术型的。然而,中国人去学习拷贝西方的法律,用纯粹技术性的移植根本无法实现。

    法治国家的建立,并不会因为制度的移植而必然承继相关的法律精神。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我们栽种法治之花的土壤发生改变。


     我们知道,英美法系国家看重的常识、经验、共识。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在我们的刑事辩护中就常常遇到“常识”的困惑,在一个缺乏共同信仰和道德体系的国家里,价值多元,让这样的困惑就尤显常见,因为人们发现“共识”变得如此困难。这样,我们常常在法庭上看到极其幼稚的辩论,就是关于常识的辩论。一方要求对方证明常识,而常识不仅仅不可证,甚至也难于言表,法律规范也无法触及。这种看上去寻求严谨实质却会落入尴尬的虚浮辩论。

       北海案中两段并不精彩的片段就是关于常识的辩论。这种常识的辩护常常变得胡搅蛮缠。辩护律师拿出了当事人曾经书写关于受过酷刑的材料,要求作为酷刑线索的证据。法院拒绝接收,理由是该材料是复印件。然而,当时书写该材料的当事人就在法庭上,只要由该人核实,就可确定材料的真实性。法院却以材料形式的合规性否认材料内容的有效性。这就是违背常识的判断。而法律规范根本无法详尽这种细节。最后导致一种荒诞的结论,法院被看为笑话。

           法律是在常识的基础上建构的逻辑。逻辑的最底层一定是常识、经验、普遍良知等等难以言表的东西。而这些都是不证自明、不言而喻的。当下中国信仰缺失、价值多元、集权政治。往往由统治者来确定逻辑起点。法律沦为工具成为必然,最后走向荒谬。西方社会有深厚的自然法思想,为法律确立了逻辑起点。所以西方社会会强调理性、常识、经验。这也是西方陪审团制度合理性的价值缘由。因为理性、常识、经验普通人就具备且很真实,无需专业训练。而这种常识还必须建立在普遍接受的价值基础上。

     即使我们看到法治任重道远,然而,我还以乐观的态度看待中国的法治。我认为:我们将经历三个三十年。第一个三十年是49年到79年,这个时代,中国实现了民族的独立。那是一个无法无天的时代。人们普遍的进行个人主义的崇拜而缺乏超越性的信仰,法律不仅仅缺乏,而且仅有的婚姻法、宪法也无法发挥效力。第二个三十年是79年到09年,这三十年中国完成了私法的成熟,我们完成了民法、公司法的完善并且普遍的被接受。这三十年我认为我们是有法无天的时代,我们看到北海案很多都是法律如此清晰的规定,却无法实现。正如伯尔曼所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沦为僵条,我们虽然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却发现我们的法律无法彰显其魅力。如今,我们面临着下一个三十年的开启。我认为下一个三十年,我们必须加快公法的建设,由有宪法变为宪政的国度,公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中国人不仅仅要财富上富有,还要过的有尊严。我想:那将是一个有法有天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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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

张凯

136篇文章 7年前更新

热爱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的律师。信仰上帝,喜欢自由。一生走窄路,永远站在弱者一边,哪怕他不正义。 email: lawyerkai@gmail.com msn: lawyerkai@hotmail.com 推特:lawyer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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