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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凯 律师

单位: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D 13

联系方式:18611655501

申请事项:

申请向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调取2012420日民权检察院办案人员搜查卢光明家的过程中产生的同步录像。

事实与理由: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侦察卷认定涉案物品“欧米伽手表”系从卢光明家的保险箱中搜出,但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并有相关证人证明该手表不是放在保险箱中。因该表究竟是从哪里搜出涉及到事实的认定,以及非法证据的排除,故请求贵院依法调取相关的录像资料。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等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调取相关的录像资料。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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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

张凯

136篇文章 7年前更新

热爱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的律师。信仰上帝,喜欢自由。一生走窄路,永远站在弱者一边,哪怕他不正义。 email: lawyerkai@gmail.com msn: lawyerkai@hotmail.com 推特:lawyer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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