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凯 律师
单位: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D座 13层
联系方式:18611655501
申请事项:
申请向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调取2012年4月20日民权检察院办案人员搜查卢光明家的过程中产生的同步录像。
事实与理由: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侦察卷认定涉案物品“欧米伽手表”系从卢光明家的保险箱中搜出,但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并有相关证人证明该手表不是放在保险箱中。因该表究竟是从哪里搜出涉及到事实的认定,以及非法证据的排除,故请求贵院依法调取相关的录像资料。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等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调取相关的录像资料。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