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建国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事实不清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贵院正在审理的卢光明贪污、受贿、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应当开庭审理,理由如下:
一、 一审判决认定“卢光明向张和平索贿80万元”这一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本身存在矛盾,特别是当事人卢光明以及重要的证人梁士印的证人证言前后无法互相应证。且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只侧重采信张和平给卢光明80万元这一事实,而对卢光明辩称的80万系自己之前借给张和平的供述置之不理。关于此80万元系卢光明索贿,抑或是正常的借贷归还的事实仍严重不清。
二、 一审判决认定“卢光明向付培西索贿5万元洗浴卡”这一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本身存在矛盾。从卢光明本身的供述看,该卡系付培西先为之垫付。后来,卢光明也以高出其五万多的字画补偿了付培西之前为之垫付的五万元洗浴卡。而一审法院只采信付培西一方的证言,对卢光明本人的供述事实置之不理。关于这五万元的事实仍严重不清。
三、 一审判决认定“卢光明贪污五万元的洗浴卡用于个人消费”这一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严重不足,从检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卢光明将五万元洗浴卡用于个人消费,也属事实严重不清。
四、 一审判决认定“卢光明行贿”这一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存在矛盾,因为卢光明本人的供述以及其家属牛君佩与牛长卫的证人证言和陈建华、郝从旭的供述存在明显的矛盾与不符。关于卢光明行贿罪的认定所依据的事实仍属于严重不清。
五、 上诉人目前已取得了一系列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完全相反的重要证据,足以说明一审认定的相关事实明显错误。由于这几份新证据需要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所以,二审应当开庭审理。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对卢光明贪污、受贿、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以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