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光明案,民权检察院违法办案反映函一
一.据卢光明陈述:民权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在讯问卢光明过程中,对其使用引诱、欺骗、疲劳审讯等方法,迫使其改变供词。
二.检察院卷宗中对卢光明定罪的关键证据仅有4月21日民权县检察院对证人梁士印的询问笔录,存在以下严重问题(询问人:黄海燕、黄涛):
1)有证据表明本案的关键证人梁士印被检察院工作人员用鞭打,扇耳光,揪耳朵等的方式强迫其作伪证。
2)在该同一份证言中,梁士印被“政策教育”前后表述的事实截然相反!检察院黄海燕、黄涛具体是如何对梁士印进行教育,无法知道,也未记录在笔录中。其涉嫌对梁士印进行刑讯逼供
3)该笔录的两个承办人签名,目测笔迹一样,涉嫌伪造承办人签字。
三.民权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笔录弄虚作假。检察院卷宗五显示讯问人员李波在2011年8月20日10时到14时,同时对陈建华、陈建平两个人询问,违反了不能同时询问两个当事人的规定。
同时还大量存在讯问、询问笔录中承办人不签字的情况。
譬如1)田浩、闫明堂对卢光明的讯问笔录。
2)陈自力、王伟对郝从旭的讯问笔录。
3)王伟、周正对牛长卫的讯问笔录。
4)张胜强、黄德华、对证人吴占亚的询问笔录。
四、大量证人周金平、黄燕林、梁士印等,均被刑事拘留,作出卢光明有罪的证词后,又对其取保候审。违反了证人作证不受任何团体、人干涉的基本原则。并已有证据表明对相关证人威胁和逼供,强迫证人在非自由状态下制作证词,相关侦查人员涉嫌犯罪。
五. 在法庭审理中,所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口供证明卢光明有罪的证人均未出庭接受质证,如梁士印、张和平、周金平等,律师无法对证人进行质证。多数证人都在取保候审期间,完全有能力出庭,违背了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之规定。
六、一审案卷中并未发现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的请求,民权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违法采取边诉边查的方式,一审中继续对黄艳林、畅建设、韩修成、李静、钦培豪、张和平等人进行询问侦查。违反了高检规则348条规定。
七、大量隐匿卢光明无罪、罪轻的证据。民权县检察院为了达到判卢光明有罪的目的,漏查卢光明爱人牛君佩提供的证人、证词,对卢光明自己写的无罪申诉材料无故扣押。从而使卢光明以梁士印的名义借出80万给张和平的事实无法查清。
八、案件已经到二审,依然对卢光明家人及部分涉案人员传唤并威胁。
九、大量证据没有入卷:如申玉柱1---7次笔录,张和平1---2次笔录均没有附卷,卷宗材料一面倒,一审辩护人无法全面质证。
十、有证据表明:证人黄燕林的证言有多处明显错误,有作伪证的嫌疑,或者被检察院非法诱导做伪证的嫌疑。却被当做定罪的主要依据。我们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案件事实:
据卢光明陈述: 2008年11月,卢光明调任民权电厂担任总经理,公司当时管理混乱,经济严重亏损,面对锅炉爆炸造成的惨重损失和公司内外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卢光明义无反顾,果断采取措施,改变企业以往的管理理念,砍掉了民权电厂墙角的关系户,同时也得罪了商丘当地有权有势的官商集团。
据卢光明陈述及公开举报称:“卢光明在民权国电内部的改革直接触及了其前任朱国庆和商丘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郭建国及其亲属的经济利益,同时发现朱国庆在民权国电任职期间有侵吞国有资产,操纵招标私办搅拌站,收受回扣等一系列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朱国庆和郭建国为了防止自己见不得阳光的违法犯罪事实暴露于世人面前,便悄悄地将黑手伸向卢光明,欲置卢光明于死地。”
据卢光明陈述:“朱国庆和郭建国利用供煤商张和平和民权国电之间的商事纠纷和矛盾,怂恿张和平以实名的形式举报卢光明,从而引起国电纪委和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对卢光明的立案侦查,在历经半年之久的调查即将结束之时,郭建国利用手中职权,以保护本地企业干部为名将此案管辖移转至商丘市检察院,同时网织罪名,伪造各种证据,活动有关职权单位,诬告陷害卢光明,以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于2012年4月21日拘留卢光明,5月4日逮捕卢光明。”
据卢光明家属陈述:朱国庆曾宣称:“这次卢光明肯定要被判刑,不会叫他再上班”,郭建国说:“此案是省检察院批准的,即使办错了案,也是省检察院的责任,与商丘和民权关系不大,他是一个人,不可能没问题”。后据人反映:该案是省检察院李晋华批准。
2012年4月,民权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北京专家论证此案无罪。一审法院判决卢光明有期徒刑20年!!
面对此案诸多的违法事实和违反人情常理的逻辑,基于对河南政法系统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安定和谐的基本信任,在此将卢光明涉嫌贪污,受贿案的基本事实陈明,并反映办案人员在其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希望能引起关注并启动法律监督程序,严惩此案中的违反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河南省检察院
卢光明辩护律师:张凯
2012年10月16日
抄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商丘中级人民法院 商丘人民检察院 等部门